信息公告

慈溪市科博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慈溪市科博中心(慈溪市博物馆、慈溪市科技馆)(以下简称市科博中心),住所为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科技路909号。

 

第三条 市科博中心是经中共慈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市科博中心宗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物博物工作精神和要求,开展保管、展示、研究、宣传工作,传承弘扬慈溪地域文化,为相关机构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 市科博中心业务范围:

(一)承担馆藏文物登记、保管工作,实施科技保护,确保文物安全;

(二)承担可移动文物征集工作,接受捐赠和移交;

(三)承担博物馆展陈工作;

(四)组织公益性宣教活动;

(五)开展相关领域研究和交流;

(六)配合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推进数字化;

(七)指导非国有博物馆;

(八)组织科普类报告等教育活动及面向青少年的实践活动(市科技馆活动组织及日常运营由慈溪市科协监督管理);

(九)完成市文广旅体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市科博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慈溪市科博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慈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市科博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举办单位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市科博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市科博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市科博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市科博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 )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条 举办单位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市科博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市科博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市科博中心合法权益,为市科博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制订并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支持与引导市科博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市科博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市科博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市科博中心宗旨,维护市科博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二条 市科博中心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市科博中心党支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市科博中心党支部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支部工作经费,为党支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市科博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市科博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市科博中心党支部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市科博中心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七条 市科博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博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市科博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市科博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支部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科博中心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一条 市科博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科博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与落实上级重要会议决议、文件、通知、指示批示精神和重大、紧急工作部署;

(二)制定、修改单位章程、规章、制度;

(三)编制、执行单位年度预算;

(四)规划、组织和实施单位重大业务计划;

(五)研究部署单位人事、工资、岗位设置等工作;

(六)审议本单位重点建设项目及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七)组织对本单位的绩效考核评估工作;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参会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分别表态,决策事项逐项表决。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支部会议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市科博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3个,分别为办公室、展陈保管部、社会教育部,主要职责分别为:办公室负责行政、财务、人事、安全保卫工作;展陈保管部负责展览制作、库房管理、文物保护征集、研究工作;社会教育部负责组织社会公益类活动、对外宣传、窗口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科博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市科博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市科博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事务公开工作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和通过单位涉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劳动人事用工管理制度、职工生活福利制度、集体合同草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等。

(三)审查监督权。听取和审查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实行事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等情况。

(四)民主选举权。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单位全体工会会员为职代会代表。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市科博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市科博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市科博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市科博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市科博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市科博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科博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市科博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市科博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科博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科博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市科博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支部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准。

(五)章程报送慈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市科博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市科博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市科博中心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中共慈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慈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中共慈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慈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市科博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市科博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市科博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市科博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市科博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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