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文物保护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慈溪市文物保护中心(慈溪市越窑博物馆、慈溪市上林湖越窑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所),住所为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科技路909号。
第三条 市文保中心是经中共慈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出资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市文保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承担全市考古发掘,对全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管理的技术支撑,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监测,文保单位“四有”档案编制工作。配合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审核、认定和文物核定的行政辅助工作,配合征集社会流散文物和有关部门移交文物。组织开展文物考古、科技考古、越窑青瓷等相关领域学术研究和对外文化交流。承担上林湖越窑遗址保护和出土文物整理、研究以及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相关工作。承担上林湖越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上林湖越窑博物馆开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 市文保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六条 市文保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慈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市文保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市文保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省委部署、市委要求,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市文保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市文保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交流;
(三)审核市文保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市文保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市文保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市文保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市文保中心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市文保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市文保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市文保中心的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慈溪市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条 服务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市文保中心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市文保中心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服务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活动环境;
(二)遵守市文保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市文保中心的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服务人员(以下称“职工”)是指与市文保中心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二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市文保中心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市文保中心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市文保中心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市文保中心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服务对象权利,保护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安全;
(五)维护市文保中心权益和声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市文保中心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在市文保中心从事文化志愿服务、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市文保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六条 市文保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市文保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七条 市文保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八条 市文保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市文保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部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文保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市文保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条 市文保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副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文保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一条 市文保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文保中心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文保中心的管理层由党支部副书记、委员和主任、副主任组成。建立党支部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党支部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议;
(二)负责市文保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三)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文保中心信息披露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市文保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支部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议;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三)拟定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四)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市文保中心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主任作为市文保中心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慈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
第二十七条 市文保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6个,分别为:办公室、文保考古部、越窑保护部、展陈宣教部、虞氏旧宅文保所、信息中心。
第二十八条 市文保中心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文保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市文保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市文保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市文保中心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主任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管理层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市文保中心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管理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市文保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章程、市文保中心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市文保中心和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市文保中心制定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文保中心积极探索建立理事会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市文保中心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慈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单位门户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市文保中心基本情况;
(二)市文保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市文保中心党政领导班子、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四)受奖惩情况;
(五)社会投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市文保中心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市文保中心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三十五条 市文保中心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文保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三十七条 市文保中心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文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市文保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支部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市文保中心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市文保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第四十二条 市文保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向慈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市文保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是市文保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市文保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市文保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市文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